编辑:杨梅
作者:湖南 伍赊玲
制假有罪 用假不无辜
一名中国游客前往法国旅游,因携带的阿迪达斯背包是假冒产品,被海关当场予以没收。国旅总社、中青旅、北京凯撒国旅等大型旅行社纷纷提醒游客,最近,欧洲尤其是法国海关对中国游客的个人检查十分严格,游客不要穿戴假冒的欧洲名牌,以免在入关时被没收,甚至被罚款,惹上“异国官司”。
因穿假名牌被没收甚至被罚款,这在国内恐怕还是闻所未闻。我国的假货确实不少,小摊上有,精品店里有,大超市也有,真是让人防不胜防。按照大多数国人的理解,制造假名牌有罪,用假名牌无辜。而且,这一观点似乎也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支持。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都是禁止制造商和销售商生产与销售“假冒伪劣”产品,所有的处罚规定,也都是针对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的,使用“假冒伪劣”商品的消费者,属于法律保护范畴。
与我国不同,法国等国家规定,凡是在法国(包括欧洲其他国家)购买或者使用假冒名牌产品将会面临重罚,最高可被处以30万欧元的罚款并被判3年监禁。他们在海关上还专门设有品牌监督员,以加强对入境游客携带名牌产品的盘查力度,重点打击假冒、仿制的名牌产品。
仔细琢磨法国的做法,你会发现其高明之处。我国对“假冒伪劣”屡禁不止,很大程度是因为用“假”无罪,用“假”市场巨大。巨大的利益诱惑,必然让一些厂商铤而走险。其实,假冒伪劣的“源头”,并不只有生产者,还包括最终的消费者。想想看,如果用“假”违法,有多少人愿意为犯法掏腰包?大家为了不犯法,买“假”的自然减少,生产商也就失去了造假动力。同时,一些用假者,为减轻自己的“用假”责任,肯定会配合执法部门追究造假者的责任。如此一来,打假就由专业打假变成了全民打假,“假冒伪劣”自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。 |